(2007年10月10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自2008年3月1日期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 1994年 公通字[1994]6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核材料 nuclear material

    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3.2 核设施 nuclear facilities

    生产、加工、使用、处理、贮存或处置核材料的设施,包括相关建筑物和设备,这种设施若遭蓄意破坏或干扰可能导致显著量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释放。

3.3 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为防止或阻止个人或团伙抢劫、盗窃、非法转移核材料,或蓄意破坏核设施、核材料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4 实物保护系统 physical protection systemPPS

    由探测、延迟、反应三部分组成的,为防止或阻止个人或团伙抢劫、盗窃、非法转移核材料,或蓄意破坏核设施、核材料所采用的综合安全防范系统。

3.5 纵深防御 defence in depth

    敌人欲实现其图谋不得不突破或绕过多重不同的或类似的障碍物。

3.6 均衡保护 balanced protection

    无论敌人从哪条路径入侵,穿过屏障的最短时间相等,穿越屏障的最小探测概率也相同。

3.7 设计基准威胁 design basis threatDBT

    潜在的内部和(或)外部敌人的属性和特性,这些人可能试图擅自转移核材料或蓄意破坏核设施或核材料等。

3.8 控制区 controlled access area

    周围有一道实体屏障,且进出该区的人员或车辆、物品等受到控制的区域,该区域通常拥有Ⅲ级核材料。

3.9 保护区 protected area

    控制区内使用和/或贮存Ⅱ级核材料的受监视的封闭区域。

3.10 内区 inner area

    保护区内使用和/或贮存Ⅰ级核材料,并始终受到严密监视的封闭区域。

3.11 要害区 vital area

    在保护区内,拥有要害设备或核材料的区域,它若遭蓄意破坏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

3.12 要害设备 vital equipment

    发生故障或毁坏会给运行带来无法承受的中断或影响工作人员或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设备、系统或部件。

3.13 蓄意破坏 sabotage

    针对核设施或使用、贮存或运输中的核材料采取的任何有预谋的行为,这种行为可通过辐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释放直接或间接危及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或危及环境。

3.14 擅自转移 unauthorized removal

    盗窃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走核材料。

3.15 探测 detection

    判定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未经批准的行动,包括感知这一行动、把警报传送至控制中心和判别这个警报。

3.16 入侵报警 intrusion alarm

    探测到非法入侵的行为,并发出报警信号。

3.17 入侵探测系统 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IDS

    由传感器、信号媒介、报警器、电源、报警复核系统和报警报告单元(包括报警通讯和信息显示设备)组成的保卫系统。

3.18 出入口控制 access control

    借助有关的保安措施,对允许经批准的和拒绝未经批准的物项、人员、车辆出入设施或指定保卫区域的控制过程。

3.19 复核 assessment

    由警卫或电子系统确定报警的起因和威胁的程度。

3.20 延迟 delay

    通过天然的、人造的障碍物特性、技术装置或保卫措施和部队反应,延缓敌人入侵的进度。

3.21 实体屏障 physical barrier

    栅栏、围墙或能提供入侵延迟和辅助出入控制的类似障碍物。

3.22 隔离带 isolation zone

    实体屏障内部或外围的特定地带,其内部没有能够隐藏人体的物体。该区域通常位于两道栅栏之间。

3.23 反应 response

    召集、运送和布置保卫力量以阻击敌人在其达到目的之前加以中止的行动。

3.24 保卫控制中心 central alarm stationCAS

    提供完全且连续的警报监测、评估并与警卫、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反应人员保持联络的设施。

4 总则

4.1 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目的是:

    a) 防止盗窃和其他非法获取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

    b) 确保采取迅速和综合的措施,以查找和在适当时追回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

    c) 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遭蓄意破坏;

    d) 减轻或尽量减少蓄意破坏所造成的放射性后果。

4.2 应通过建立完整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来达到实物保护的目的。

4.3 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基准威胁进行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并应不断地审视这种威胁,评估威胁的变化对实物保护系统产生的影响,由此做出对系统进行变更的决定,使系统保持完整有效。

4.4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材料等级和核设施被蓄意破坏后的放射学后果相适应。

4.5 设计实物保护系统时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a) 满足纵深防御、均衡保护的要求,尽量减少部件失效的后果;

    b) 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c) 满足系统的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d) 满足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与维护保障性要求;

    e) 满足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f) 满足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4.6 应对核材料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对核设施进行分区保护和管理:

    a) 按照材料类型、易裂变同位素的含量、辐射水平以及数量等,将核材料分为三级,具体的分级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b) 依据核设施中生产、使用和贮存的核材料级别,将核设施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内区。Ⅰ级核材料应在内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Ⅱ级核材料应在保护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Ⅲ级核材料应在控制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

    c) 应把核设施中的要害设备划入要害区中加以保护,要害区应得到和内区同等级别的保护水平。

    d) 一般地,从控制区、保护区到内区是由外向内的依次增强安全保护的同心逻辑安全结构,各区的周界具有较好的分隔措施。

4.7 实物保护系统的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可参照GB 50348中的相关内容。

5 固定场所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

5.1 固定场所实物保护系统

5.1.1 保卫机构

5.1.1.1 核设施应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实物保护工作,并有一名厂级领导主要负责。

5.1.1.2 保卫机构应制定、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规章制度。包括:实物保护大纲、警卫与守护制度、出入口管理制度、安保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核材料运输保卫制度、保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等;还应与当地公安、消防、医疗救治部门协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

5.1.1.3 保卫机构应确定实物保护相关的记录表格内容,这些记录表格包括:访客日志、报警处理记录、巡逻记录、值班人员日志、测试和维护记录等,还应确定这些记录表格和相关信息(如,摄像机录相等)的保管要求。

5.1.1.4 保卫机构应负责实物保护系统的正常使用,收集实物保护系统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并注意跟随相关技术的发展,向主管部门提出系统设计变更、升级和改造的要求和建议。

5.1.1.5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卫机构应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指挥或协助指挥阻击、救援、疏散、追回核材料等任务,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5.1.2 警卫与守护

5.1.2.1 应根据设施内核材料等级以及核设施蓄意破坏后的放射性后果配备相应的警卫力量,包括武装警察和治安巡逻人员,并确定警卫目标和设置岗哨。

5.1.2.2 所有警卫与守护应通过人员素质审查和体能训练,配备方便可靠的装备和器材,熟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响应及时,报告准确。

5.1.2.3 核材料部位应有警卫或守护昼夜看守。

5.1.2.4 警卫或守护应对保卫区域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或值班记录;控制各出入口人员、车辆及货物的出入;执行监视、复核和警戒任务;一旦发现抢劫、盗窃、非法转移或蓄意破坏行为,应迅速干预制止,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5.1.2.5 值勤警卫或守护人员应配备通讯设备,与保卫机构、保卫值班室或保卫控制中心随时保持联系。

5.1.3 屏障和锁

5.1.3.1 一般要求

    实体屏障应达到下列目标和要求:

    a) 确定保卫区域的周界;

    b) 引导获准人员和车辆通过指定的出入口控制点,遏制、延迟和阻止未获准人员和车辆进入保卫区域;

    c) 延迟禁止和受控物品的进入或核材料等受保护物项的带离;

    d) 屏障两侧不应存在可能被借助用来攀越屏障的物体。

5.1.3.2 栅栏

    栅栏的要求如下:

    a) 栅栏应安置在水泥地面上,水泥地面的宽度不小于1m,厚度为10cm15cm。如果地面是松软的土壤,应埋设锚状混凝土固定物,其桩、柱应牢固埋入地下,深度不小于0.9m,并用混凝土浇灌。栅栏的下边缘与水泥地面之间不留空隙。栅栏离保护目标或建筑物距离不小于6m

    b) 栅栏的钢丝网应用耐腐蚀、高强度的喷塑或热镀锌金属丝制成,金属丝直径不小于3mm,网孔不应大于12.9cm2,栅栏高度不低于2.5m;栅栏顶部应安装向外倾斜的支架,支架向外倾斜成30°~45°角,并绕以三股或三股以上的带倒刺金属丝。

    c) 根据需要可在栅栏上加装高强度金属缆绳。

5.1.3.3 墙体

    墙体的要求如下:

    a) 用作保卫区域周界的围墙可采用砖、石或混凝土筑成,应抗穿透、牢固可靠,满足建筑法规的要求,墙体高度不低于2.5m;围墙顶部应安装向外倾斜的支架,支架向外倾斜成30°~45°角,并绕以三股或三股以上的带倒刺金属丝。

    b) 当以建筑物墙体作为实体屏障时,应确保墙体的完整性,墙体上的门、窗、门框、窗框应安装牢固,其延迟时间应与所在墙体相当,从外面可接触的固定门、窗、门框、窗框用的五金件应从外侧不可拆卸。

5.1.3.4 无人值守的开口

    满足下列任一要求的无人值守开口应安装屏障或报警装置:

    a) 开口区域面积大于620cm2,最小间距超过15cm,和/或离低一级别保卫区域的地面、房顶或突出部分少于5.5m

    b) 开口斜线或直接正对窗户、防火安全门、房顶或其他未受控制的相邻建筑物的开口的距离少于4.3m

    c) 从同一屏障上另外的受控制开口看不见的无人值守开口。

5.1.3.5 锁和钥匙

    实物保护系统中锁和钥匙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如下:

    a) 贮存核材料的库房、贮存柜和容器应根据被保护核材料的等级选用相应安全性能的锁。

    b) 严格控制各种钥匙或钥匙卡的发放,钥匙或钥匙卡应适当保管以确保不被恶意利用。应保存一份所有接触过或掌握核材料库房、贮存柜、容器的钥匙以及卡片钥匙的人员记录,并定期核查。

    c) 每当能证明或怀疑锁、钥匙或暗码受到损坏或密码已被泄漏、钥匙卡丢失时,或管理人员调换时,应换新锁或改变锁的密码。

    d) 应尽量减少钥匙或钥匙卡被复制的可能性。

    e) 库房等重要部位应采用“双人双锁”制度。

    f) 应每隔适当时间改变暗码的设定值,并定期对所有钥匙或钥匙卡进行盘存。

5.1.4 出入口控制和进出检查

5.1.4.1 出入口控制

    出入口控制的要求如下:

    a) 进入以及通向保卫区域的入口数应保持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出入口控制点在设计时应防止将已检查的人员和未检查的人员混合在一起。

    b) 只有获准的工作人员和车辆方可出入保卫区域,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入不同保卫区域需持有相应的证件或钥匙卡。

    c) 出入口应由警卫或守护24h把守。

    d) 由警卫或守护检查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证件;外单位访问人员、临时修理、服务或建筑工人等,应持专用的证件或钥匙卡,在出入口填写访客日志,并且应得到本单位获准工作人员的陪同才能进入。

    e) 由警卫或守护检查车辆的标识或通行证,携带物品的车辆出入应持有相应区域的携物出入证;对进入保卫区域的车辆逐一登记,并将信息传送至保卫值班室或保卫控制中心。

    f) 人员自动出入控制系统,一次开门只能允许一名获准人员通过。

    g) 车辆出入口不允许人员搭车通过,车辆出入口内外两侧,可加设强制车辆减速的装置。

5.1.4.2 进出检查

    由警卫或守护或使用检查仪器,对工作人员、车辆、货包、邮件和手持物项开展进出检查,进入检查应确保在没有获准的情况下,5.1.4.3规定的禁止和受控物品未被带入保卫区域;离开检查则应确保在没有获准的情况下,受保护的核材料和物品不能被带离保卫区域。警卫或守护应监视和控制通过检查设备的人员、车辆、货包、邮件和手持物项。

5.1.4.3 禁止和受控物品

    禁止和受控物品具体情况如下:

    a) 禁止物品主要包括:

    ——爆炸物;

    ——武器;

    ——能屏蔽核材料的材料;

    ——对人员或设备可能带来伤害或危害的器械或材料;

    ——受控制的物质(例如,毒品及其相关器具,但不包括处方药);

    ——其他禁止的物品。

    b) 受控物品主要指能传输和储存信息和数据的个人电子设备(例如,带多种传输和记录功能的手机等)。设施可以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例外的情况:

    ——任务必需;

    ——设施或国家拥有的物品;

    ——通过风险分析显示没有与该设备相关的内在薄弱环节。

5.1.5 通讯

    实物保护有关的通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保卫值班室或保卫控制中心、保卫机构的值班室、厂武警部队值班室、消防值班室、重要的出入口和岗哨等部位应配备方便、有效的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及专用通讯设备。

    b) 巡逻人员应配备方便、有效的无线通讯设备和胁迫报警装置;

    c) 通讯设备具备双向通话,防窃听、防干扰、防信号阻塞或中断、防止传输欺骗消息的能力。

    d) 具备备用的通讯方式,比如电话、对讲机、内部广播系统等。

    e) 通过更换电池或给电池充电,便携式无线通讯设备应能持续运行8h

5.1.6 照明

    实物保护照明系统的一般要求如下:

    a) 为了判定在人员、车辆出入口出现的未获准人员或活动,确认证件或通行证,检查工作人员、手持物项、货包和车辆,照明设备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b) 跟出入口控制点不同,照明设备不得照亮巡逻路径和固定岗哨,固定岗哨的照明应由里向外照射。

    c) 应尽量避免出现影响警卫工作的照明眩光。

    d) 探测和监视区域应提供充足的照明,以保证24 h探测、复核和监视。

    e) 观察地段内照度应均匀(对比度不大于101)。

    f) 在需要连续照明的地方,如果安装的照明装置在电力中断后存在再点亮周期,这时应使用备用照明装置。例如,栅栏周界用的保安照明灯具装于栅栏内侧的灯杆上,要求双灯双回路供电。

5.1.7 电源

    实物保护的电源系统要求如下:

    a) 实物保护系统的各子系统,包括入侵探测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物保护通信系统及照明系统均要求可靠供电。

    b) 当主电源失效时,在不影响实物保护系统、子部件或装置运行的情况下,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此外,保卫值班室或保卫控制中心还应收到相关的电源报警,并显示电源从主电源切换到了备用电源。

5.1.8 测试和维护

5.1.8.1 一般要求

    实物保护系统所采用的器材、设备应是经国家有关检测中心检验的合格产品。应由经过获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实物保护子系统和设备进行测试和维护,以保证设备拥有高的投用率,使实物保护系统能长期有效运行。每次测试和维护都应填写测试和维护记录。

5.1.8.2 故障检修

    当实物保护系统的任何部分失效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直到该部分完成检修正常投入使用。下列实物保护子系统和设备的故障维修应在24 h之内完成:

    a) 入侵探测系统;

    b)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c) 人员、车辆出入口控制和检查设备;

    d) 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

    e) 保卫相关的照明系统、不间断电源和备用电源。

5.1.8.3 预防性维护

5.1.8.2规定的实物保护子系统和设备应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并应采取预防性维护,一旦发现有缺陷,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5.2 对核材料防止擅自转移的实物保护要求

5.2.1 对Ⅲ级核材料的要求

5.2.1.1 Ⅲ级核材料设施应建立保卫机构,保卫机构的要求参见5.1.1;配备相应的警卫或守护,警卫或守护的要求参见5.1.2。Ⅲ级核材料部位应设专人24h看守。

5.2.1.2 Ⅲ级核材料应在控制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

5.2.1.3 控制区应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实体屏障可采用墙体或栅栏。实体屏障的具体要求参见5.1.2

5.2.1.4 沿控制区周界实体屏障内侧设置一条机动车道,供保卫人员巡逻使用。

5.2.1.5 控制区内不宜建设与核材料生产、使用或贮存无关的建筑。

5.2.1.6 正常情况下,凡进出控制区的人员或车辆都应通过设在厂区大门的主出入口,出入口控制的要求参见5.1.4.1。宜在出入口对工作人员、车辆、货包、邮件和手持物项实行随机检查,进出检查要求参见5.1.4.2

5.2.1.7 Ⅲ级核材料设施可根据需求配备必要的技防措施。

5.2.1.8 Ⅲ级核材料设施应建立保卫值班室,保卫值班室应设在控制区内,其要求如下:

    a) 保卫值班室的建筑结构要足够牢固;

    b) 配置24h连续值班人员,只允许获准工作人员或执行公务的人员出入;

    c) 安装胁迫报警装置。

    d) 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能与各保卫岗位、巡逻人员随时保持联系;并能与本单位主管领导、反应部队、当地公安机关保持联系。

5.2.1.9 锁和钥匙的使用和管理参见5.1.3.5

5.2.1.10 通讯的要求参见5.1.5

5.2.1.11 照明的要求参见5.1.6

5.2.1.12 电源的要求参见5.1.7

5.2.1.13 实物保护系统的测试和维护要求参见5.1.8

5.2.1.14 在控制区内部转移核材料时,保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实物保护措施。

5.2.1.15 设施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实施的实物保护系统、各种程序及武装警卫和反应部队的及时反应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2.2 对Ⅱ级核材料的要求

5.2.2.1 Ⅱ级核材料设施应建立保卫机构,保卫机构的要求见5.1.1;配备相应的警卫或守护,警卫或守护的要求见5.1.2。Ⅱ级核材料部位应设武装警察或固定专人值守,应对保护区进行巡逻。

5.2.2.2 Ⅱ级核材料应在保护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

5.2.2.3 保护区周界通常采用双道栅栏,双道栅栏之间的隔离带宽度不小于6m,也可采用经安全评审合格的建筑物墙体。实体屏障应满足5.1.3的要求。

5.2.2.4 保护区实体屏障内外两侧应设置6m宽的开阔区域,开阔区内不得有建筑物、堆积物或树丛;屏障两侧可安装车辆屏障,以延迟车辆突破实体屏障。

5.2.2.5 沿保护区周界实体屏障内侧设置一条机动车道,供保卫人员巡逻使用。

5.2.2.6 保护区内建筑物外墙上所开的窗均应加装外护栏,外墙上所开的门均要求选用防盗门。并且所有的紧急出口应装有门磁报警装置和电控锁。

5.2.2.7 出入口控制除应满足5.1.4.1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准予单独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限于已被确定为可靠的人员;

    b) 车辆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应安装防止进出两个方向车辆强行通过或冲撞的活动车障,每次开门只允许一辆车出入,其后车辆不得尾随跟进。

    c) 紧急出口应装设入侵探测装置,其他可能的入口应予适当关紧并装设警报装置。

    d) 禁止私人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应尽量减少设施机动车辆进入保护区,并限定在指定的停车区停车。

5.2.2.8 进出检查除应满足5.1.4.2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在主电源断开后,应使用手持或便携式探测器作为补充措施来执行检查;

    b) 所有检查设备都应有防止未获准人员擅自改变设备控制设置的措施;

    c) 应关闭或监控可绕过检查设备的路线。

5.2.2.9 应在保护区内建立保卫控制中心,应满足如下要求:

    a) 保卫控制中心的建筑结构应牢固、可靠,各面具有均衡的延迟能力;

    b) 配置24h连续值班人员,只允许获准工作人员或执行公务的人员出入;

    c) 应建立有效的方法来复核所有入侵探测装置发出的各种报警(比如,入侵报警、误报警、噪扰报警、系统失效报警、篡改报警等),所有报警应及时复核;

    d) 每次报警均应填写报警处理记录,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报警的时间、地点、报警的原因、值班人员的姓名;

    e) 安装胁迫报警装置;

    f) 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能与保卫区域内各保卫岗位、巡逻人员随时保持联系,能与本单位主管领导、反应部队、当地公安机关保持联系;

    g) 保卫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平台的要求如下:

    1) 能用声、光提示报警的类型和位置,及时显示入侵报警;报警的确认应方便、直接;

    2) 当使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系统应具备将值班人员的注意力转移到报警相关摄像机视野的功能;

    3) 能准确显示每个子系统正确的功能状态,在状态发生变化时能发出警报;

    4) 能同时接受多路报警,并能对报警进行优先排序,使拥有最高优先权的报警最先得到响应;但后台功能不能干扰值班人员进行适当的反应;

    5) 接收、记录、打印各出入口人员和车辆进出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能立即指示有关警卫或守护采取措施。

5.2.2.10 应安装入侵探测系统,入侵探测系统的要求如下:

    a) 应能在所有的环境条件、所有类型的照明条件下正常使用,否则应采取补救措施。

    b) 在报警装置被激发后,发出的报警应直接通知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

    c) 现场传感器和主计算机之间应使用冗余的、独立的数据传输线路,具有自检和巡检功能;入侵探测系统和它们相关的部件,比如传感器、配电柜、接线盒等应具有抗扰乱能力。

    d) 周界入侵探测系统应覆盖整个周界(包括位于探测区域中的建筑物的侧面和顶部),不能出现探测盲区;应配置多重探测,不同探测层使用不同的探测技术;应设置至少6 m宽的隔离带,隔离带内不能存在干扰探测系统运行或复核的人造或天然物体,也不能存在缆线、管线、立杆和类似的有助于入侵者穿越隔离带的物体。

    e) 应合理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入侵探测系统,充分排除敌人绕开或屏蔽探测装置的可能性,误报警和噪扰报警次数不应降低系统的有效性。

    f) 入侵探测系统在安装完成后要进行测试,以后每年至少测试一次;如果测试显示入侵探测系统或其中的某一部分性能有所降低,那么系统或该部分系统应进行修复,然后再重新测试。

5.2.2.11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要求如下:

    a) 视频复核的覆盖面应有效完整,各保卫区域之间不能出现空白,不能因为出现阴影或者物体妨碍摄像机的视野而产生不能复核的区域;

    b) 摄像机视野覆盖的区域应满足摄像机的照度要求;

    c) 应能实时传输摄像机图像;

    d) 图像质量不低于4级,图像识别效果应保证工作人员辨认和识别出摄像机视野的最远端存在的人和动物,并且在图像丢失时能自动发出警报;

    e) 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报警事件所在的摄像机画面,由工作人员进行复核;但系统中手动操作要优于自动处理,系统应能切换到工作人员选定的画面;

    f) 如果采用录像机,则应能在报警产生的同时自动进行录像,录像响应时间要尽可能短,以及时记录当时的状况,并应配置足够容量的数字储存设备。

5.2.2.12 锁和钥匙的使用和管理应满足5.1.3.5的要求。

5.2.2.13 通讯应满足5.1.5的要求。

5.2.2.14 隔离带内夜间地面照度不低于16 lx,其他照明要求应满足5.1.6的要求。

5.2.2.15 Ⅱ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配置两路独立电源,一路为主电源,一路为备用电源,还应配备足够容量和供电时间的不间断电源(UPS)。实物保护系统用电应由保卫控制中心集中供电。电源的其他要求见5.1.7

5.2.2.16 实物保护系统的测试和维护应满足5.1.8的要求。

5.2.2.17 有铁路专用线通入保护区内时,应在保护区外的铁路线上建有不通向保护区的道岔。无火车运输任务时,道岔应保持在不通向保护区的方向。

5.2.2.18 在保护区内部移动Ⅱ级核材料时,保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实物保护措施;对于移出保护区或在两个保护区之间移动,应在考虑到当时的条件之后,遵照对运输中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来处理。

5.2.2.19 每个核材料管理人在将核材料移交给下一个管理人时都应遵守移交程序。此外,核材料管理人在值班报告中应确定没有发生干预或擅自转移核材料的情况,若有理由怀疑存在差异时,就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2.2.20 应作出安排以确保在紧急撤离(包括演习)期间不发生擅自转移核材料的情况。

5.2.2.21 设施主管部门应对实施的实物保护系统、各种程序及武装警卫和反应部队的及时反应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以确定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2.3 对Ⅰ级核材料的要求

5.2.3.1 Ⅰ级核材料设施应建立保卫机构,保卫机构的要求见5.1.1;配备相应的警卫或守护,警卫或守护的要求见5.1.2。Ⅰ级核材料部位应设武装警察24h值守,应对保护区进行巡逻。

5.2.3.2 Ⅰ级核材料应在内区或要害区中生产、使用或贮存。内区或要害区不应设于公共交通大道附近。

5.2.3.3 内区或要害区周界实体屏障通常为建筑物墙体,也可以为建筑物墙体外增设的栅栏。实体屏障的要求见5.1.3

5.2.3.4 内区或要害区的周界和保护区的周界在任何位置不能重叠。沿内区或要害区周界实体屏障外侧设置一条机动车道,供警卫人员巡逻使用。

5.2.3.5 建筑物整体外墙上所开的窗均应加坚固的铁栅栏保护,所有外墙上设置的门采用C级防盗门,并且所有的紧急出口应装有门磁报警装置和电控锁。

5.2.3.6 进入内区或要害区的人员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应连续监视内区或要害区中有人活动的区域。这种监视可以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事间相互监督(例如,双人规则)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来实现。

5.2.3.7 内区或要害区的出入口数尽可能减到最少,出入口配备武装警察24h值勤,出入内区或要害区的所有人员、车辆、货包和手持物项均应接受核材料、金属等探测器的检查。

5.2.3.8 应在保护区内建立保卫控制中心,其要求见5.1.9.1

5.2.3.9 应安装入侵探测系统,入侵探测系统的要求见5.2.2.7

5.2.3.10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要求见5.2.2.8

5.2.3.11 贮存I级核材料的库房应是“保险库”型的,六面坚固,防止穿透,应满足如下设计要求:

    a) 墙、地板和顶板由牢固的结构材料构成,它所具有抗穿透阻力至少要相当于20cm厚的钢筋混凝土层;

    b) 任何面积大于620cm2,最小间距超过15cm的开孔都要用垂直与水平间隔都为15cm的钢筋格架保护,其钢筋直径为1.6cm

    c) 配备装有暗码锁的钢门,它至少有2.5cm厚,不能采用螺栓固紧或锁扣装置;

    d) 库房内应安装室内入侵探测装置,应能够探测到穿透地板、墙、天花板的活动或在库房内的移动。库房的门或可以进出的开口均应安装门磁或其他等效装置。

5.2.3.12 应严格控制库房钥匙或钥匙卡的发放,采用“双人双锁”制度。库房应常年上锁,若未上锁警报装置应能发出信号。应严格规定指定人员才能进入库房,而其他人员只有在指定人员陪同下才可进入。内区或要害区锁和钥匙的使用和管理的其他要求见5.1.3.5

5.2.3.13 通讯应满足5.1.5的要求。

5.2.3.14 内区周界夜间地面照度不低于16 lx,其他照明要求应满足5.1.6的要求。

5.2.3.15 Ⅰ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配置两路独立电源,一路为主电源,一路为备用电源,还应配备足够容量和供电时间的不间断电源(UPS)。实物保护系统用电应由保卫控制中心集中供电。电源的其他要求见5.1.7

5.2.3.16 实物保护系统的测试和维护应满足5.1.8的要求。

5.2.3.17 在内区和保护区内部移动Ⅰ级核材料时,保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实物保护措施;对于移出保护区或在两个保护区之间移动,应在考虑到当时的条件之后,遵照对运输中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来处理。

5.2.3.18 每个核材料管理人在将核材料移交给下一个管理人时都应遵守移交程序。此外,核材料管理人在值班报告中应确定没有发生干预或擅自转移核材料的情况,若有理由怀疑存在差异时,就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2.3.19 应作出安排以确保在紧急撤离(包括演习)期间不发生擅自转移核材料的情况。

5.2.3.20 设施主管部门应对实施的实物保护系统、各种程序及武装警卫和反应部队的及时反应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价,以确定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3 对核设施及核材料防止蓄意破坏的实物保护要求

5.3.1 概述

5.3.1.1 实物保护系统防止蓄意破坏的目标应是:通过利用包括实物屏障或其他技术手段在内的一系列保护措施或利用警卫和反应部队来阻止或推迟进入核设施或接触核材料或控制核设施或核材料,以便警卫和响应部队能及时作出反应从而阻止蓄意破坏行动得逞。

5.3.1.2 防止蓄意破坏的实物保护措施应特别考虑针对核设施或核材料、设计基准威胁和放射学后果。

5.3.1.3 应采取下列措施协助实现实物保护系统防蓄意破坏的目标:

    a) 实物保护专家应和安全专家密切磋商来评定具体设施或包装设计遭受蓄意破坏的可能性以及有关的放射学后果,由此确定需要防止遭到蓄意破坏的核材料或最低限度的配套设备、系统或装置,还应该考虑到在设施设计时已采取的一些安全措施。

    b) 在防止核材料或设备、系统或装置遭受蓄意破坏时,应根据分析把单独或一起受到蓄意破坏时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学后果的物项设置在要害区。

    c) 对于因安全和实物保护考虑导致可能冲突的要求应予仔细分析,以确保这类要求不损害核安全,包括在紧急工况下的核安全。

    d) 通过划定控制区、保护区、要害区,并对进入这些区域进行限制和监督,从而将接触核材料或进入核设施的人数限制到最少。

    e) 需要预先确定所有允许单独接触核材料或进入核设施的人员是可靠的。

5.3.1.4 核设施对全面实施的实物保护系统、程序以及警卫和反应部队的及时反应情况至少应每年进行一次评价,以确定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5.3.2 对核动力厂的要求

5.3.2.1 核动力厂划分为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

5.3.2.2 于安全十分重要或遭到蓄意破坏会导致不可接受的放射学后果的核材料或要害设备只应设置在要害区。反应堆厂房、冷却水泵房、辅助厂房、主控室厂房、应急发电机房、核燃料库房以及保卫控制中心等应设为要害区。

5.3.2.3 进入保护区和要害区以及通向保护区和要害区的入口数应保持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准予单独进入保护区或要害区的人员应限于已被确定为可靠的人员。

5.3.2.4 所有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包裹和车辆都应接受爆炸物和金属探测器的检查,以防止带进用于进行蓄意破坏的物项。

5.3.2.5 要害区内的主控室出入口,应设置与保护区、要害区不相同的自动出入控制系统。

5.3.2.6 除正常的车辆出入口外,还应设置供紧急情况(如核电站应急状态、消防通行等)时使用的没有强制车辆减速措施的通道,该通道由保卫机构直接控制。

5.3.2.7 各区域备用出入口正常情况下应关闭,其阻滞能力应与相应的实体屏障相同。

5.3.2.8 保护区周界应安装满足5.2.2.11要求的入侵探测系统。

5.3.2.9 应建立保卫控制中心,保卫控制中心应符合5.2.2.10的要求。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5.2.2.10的要求。

5.3.2.10 锁和钥匙的管理要求见5.1.3.5

5.3.2.11 与反应堆厂房及其各个辅助厂房、工号内通讯联络,禁止使用无线电话和无线通讯设备。其他通讯要求见5.1.5

5.3.2.12 照明应符合5.2.2.145.2.3.14的要求。

5.3.2.13 电源应符合5.2.3.15的要求。

5.3.2.14 至少每年应向所有职工宣讲一次有效的实物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并酌情对他们进行培训以便执行这些措施。

5.3.2.15 核动力厂应探测要害区的设备、系统或装置是否遭到干扰或干预的情况,只要有理由怀疑发生了任何恶意行动都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5.3.2.16 反应堆经停堆/维护期后,在起动之前应采取特别措施查明是否发生任何恶意行动。

5.3.2.17 应作出安排以确保在紧急撤离演习期间进入要害区仍然受到控制。

5.3.2.18 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以便有效地对付任何企图蓄意破坏的行动,其内容见9.2.2

5.3.3 对其他核设施和核材料的要求

对不是核动力厂的核设施及对各种形式和数量的核材料的蓄意破坏也能导致对公众的放射危害。各有关设施应视放射学后果的程度来确定防止这类蓄意破坏所需要的实物保护措施,并参照5.3.2有关内容酌情加以实施。

6 运输中核材料的实物保护要求

6.1 基本原则

    核材料运输过程中的实物保护除满足第4章有关要求外,还需满足如下基本原则:

    a) 尽量减少核材料转运次数和转运时间,尽量缩短核材料运输总时间。

    b) 确保参与核材料运输的每个成员都是可靠和胜任的。

    c) 使事先知道运输计划的人员数限制在必要的最低范围。

    d) 避免采用固定的运输日程,事先确定备用运输路线。

6.2 运输中实物保护应具备的能力

    核材料运输过程中的实物保护应具备下列能力:

    a) 能限制与运输无关的人员在运输工具附近活动,能及时探知未经批准的人员或物项进入运输控制区;

    b) 能阻止或延迟未经批准的人员和物项进入运输工具,以及从运输工具内非法取走核材料;

    c) 保持通讯畅通,对意外事件和紧急事件能立即作出反应,在当地公安部队或武装反应人员到达之前能牵制和阻止敌人的入侵。

6.3 运输中Ⅲ级核材料实物保护

6.3.1 运输保卫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核准正常情况下的运输路线以及应急情况下的备用路线、停留地点、交接安排、处理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等。

6.3.2 应建立运输保卫指挥中心,跟踪了解核材料货运的当前位置和安全状况。

6.3.3 发货方应在启运前确认收货方已做好收货的准备。

6.3.4 应使用专用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

6.3.5 每次货运都应有专职保卫人员押运,并具备对突发事件的控制能力。

6.3.6 押运人员能与运输保卫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6.3.7 禁止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任何特殊标识。

6.4 运输中Ⅱ级核材料实物保护

6.4.1 运输保卫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核准正常情况下的运输路线以及应急情况下的备用路线、停留地点、交接安排、处理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等。

6.4.2 应建立运输保卫指挥中心,随时跟踪了解核材料货运的当前位置和安全状况。

6.4.3 发货方应在启运前确认收货方已做好收货的准备。

6.4.4 应使用专用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

6.4.5 具有运输技术防范系统。

6.4.6 每次货运都应有武装警察或专职保卫人员押运,并具备对突发事件的控制能力。武装警察或专职保卫人员应能自始至终保持对货包或上锁的货厢或装有货包的货舱进行连续而有效的监视,特别是在运输途中的临时停靠。

6.4.7 启运前应检查以确认货包、运载工具、货舱或货物集装箱上的锁和封记是完好的;应仔细检查运输工具,以保证没有安放破坏装置。

6.4.8 押运人员能与运输保卫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6.4.9 严格禁止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任何特殊标识。

6.5 运输中I级核材料实物保护

6.5.1 运输保卫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核准正常情况下的运输路线以及应急情况下的备用路线、停留地点、交接安排、处理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等。

6.5.2 应建立运输保卫指挥中心,随时跟踪了解核材料货运的当前位置和安全状况。

6.5.3 发货方应在启运前确认收货方已做好收货的准备。

6.5.4 应使用专用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

6.5.5 具有运输技术防范系统。

6.5.6 启运前应检查确认货包、运载工具、货舱或货物集装箱上的锁和封记是完好的;应仔细检查运输工具,以保证没有安放破坏装置。

6.5.7 每次货运都应有武装警察押运,具备对突发事件的控制能力。武装警察应能自始至终保持对货包或上锁的货厢或装有货包的货舱进行连续而有效的监视,特别是在运输途中的临时停靠。

6.5.8 运输中应使用专用的通讯设备,押运人员和运输保卫指挥中心之间能随时保持双向通话。

6.5.9 收货方应在货物抵达后立即检查货包、锁和封记是否完好并立即收货。

6.5.10 严格禁止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任何特殊标识。

6.6 核材料的国际运输安排

6.6.1 在参与核材料国际运输的发货方和收货方之间的合同或协定中,应清楚阐明实物保护责任从发货方移交给收货方的地点。

6.6.2 当涉及国际运输的合同或协定规定以发货国的车辆向收货国的某一指定地点交货时,该合同或协定应规定要及时提供情况,以便收货方能作出充分的实物保护安排。

6.6.3 依据《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实施核材料国际运输中的实物保护。

7 实物保护的信息安全

    实物保护有关的保密信息至少应包括:

    a) 设计基准威胁方面的资料;

    b) 核设施实物保护大纲;

    c) 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图纸及其有关资料;

    d) 表明入侵探测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详细布局的资料;

    e) 安保通讯系统信息;

    f) 保卫管理机构成员的保卫命令、程序、密码和巡逻日程安排信息;

    g)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包括反应力量的规模、部署、反应时间和武器装备信息;

    h) 涉及实物保护系统中薄弱环节的资料;

    i) 运输实物保护方案,包括运输日程安排和路线,运输中车辆固定装置、入侵报警装置和通讯系统的详细情况,运输中地方警察反应部队的安排和能力以及安全停留场所的部位,运输中关于无线电话通讯限制的细节,运输中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等。

8 核设施的消防安全

8.1 各类核设施中的重要部位的火灾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应按照相应设施的专业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8.2 其余常规部分的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均应按照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8.3 各类火灾报警器材和防火器材的性能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8.4 核设施在设计阶段和安装运行阶段应取得主管部门的消防审查和验收合格证。

9 突发事件应急

9.1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以及时有效地处置蓄意破坏核设施和核材料以及擅自转移核材料等突发事件。

9.2 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协调小组,并指定一名高级领导任该小组的负责人,并确定第一和第二替代人。明确规定各部门组织及各级人员的职责。对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反应人员制定出培训和考核计划。

    b) 对擅自转移和蓄意破坏,应制定详细的处置程序。

    c) 应有具体措施,保证处置突发事件的设备和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这些设备和器材包括消防器材、通讯设备、武器装备和交通车辆等。

    d) 应与地方公安部门和地方消防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报送地方公安部门和地方消防部门备案。

    e) 应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的演习活动。演习计划应包括演习程序,做好演习记录和演习后的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