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保水平。



1.引言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核材料调入、调出及内部转移管理,确保核材料衡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导则。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和持有核材料登记量的单位的核材料调入、调出及内部转移管理。

2.核材料调入管理

2.1 调入前的准备

1)核材料调入单位需建立核材料调入的工作程序,包括核材料接收的步骤和措施;必要时,准备核材料测量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2)核材料的调入需具备核材料调入单位的调料申请报告和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核材料调入单位需设置归口的核材料接收控制区及归口的核材料接收流动关键测量点。

4)核材料调入单位应对物料的质量及数量进行检查和控制;对调入后质量和数量难于复验的核材料,调入单位可派驻厂代表对该批核材料的衡算与控制进行监督。

5)核材料起运前,驻厂代表和/或验收人员应对调出单位提供的发运文件与物项进行核对,并按2.2节2)的要求对该批核材料逐一进行查验。

6)国外进货核材料,核材料入境前调入单位应填写《核材料出入境报告》,报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管办)。

2.2 调入工作的实施

1)核材料的交接应在调入单位(或调出单位)的核材料接收(或发运)物项控制区进行。

2)核材料运到调入单位后,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有关发运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对该批核材料进行交接验收。查验产品调拨资料是否齐全;检查产品容器和封记的完整性,检查产品容器的编号、产品代号、批号、物项数目、核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等,并逐一记录。

3)核材料调入单位,对每批调入核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取样分析;当测量的数据满足合同要求时,以发方数据为准;当测量的数据存在明显的差异时,收发双方再进行复测,并协商解决;未能协商一致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核管办。

若从国外进货,核材料入境后,调入单位负责从入境口岸货场接收核材料;并与经办核材料出入境的单位共同办理海关验收手续,按2.2节2)的要求对该批核材料逐一进行查验。同时,应在核材料入境交接时填报R02核材料交接统计报表,并在交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核管办。

2.3 调入后的工作

1)核材料调入单位应将所有调入核材料发运文件中核材料衡算的相关信息准确记入核材料账目与报告数据库系统。

2)核材料调入单位应妥善保存所有核材料调入的数据、记录、资料和核材料转移手续。所有交接文件均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3)核材料调入单位在收到的调出单位核材料的交接统计报表(R01表3份)上签字盖章,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提交到国家核管办;同时将一份报表返回调出单位,若调入单位核材料测量复验时间较长,则不得迟于二十个工作日。

4)核材料调入单位收到核材料后,核材料的安全责任随之转移。

3.核材料调出管理

3.1 调出前的准备

1)核材料调出单位在调出核材料制品超过免于管制的限额规定时,应查验调入单位是否持有相应的核材料许可证。

2)建立核材料调出工作程序,包括核材料发运的步骤和措施;必要时准备核材料发运时所需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3)核材料调出单位应具有单位主管部门核材料调出的批准文件。

4)核材料调出单位需设置归口的核材料发运控制区。

5)核材料调出前,核材料调出单位需具备完整的核材料发运文件。

6)核材料调出单位应配合调入单位驻厂代表和(或)接收验收人员做好核材料产品的各项监督及查验工作。

7)核材料出口国外,核材料出境前,调出单位应填写《核材料出入境报告》,报国家核管办批准。

3.2调出工作的实施

1)核材料的发运应在调出单位核材料发运物项控制区进行。

2)核材料在发运时,核材料调出单位需对调出产品按2.2节 2)的要求进行自检。

3)对于核电厂及研究堆:当乏燃料调出时,调出单位需记录和核实乏燃料贮存池中所有待发运组件或单棒的系列号和贮存位置;并需计算乏燃料在贮存期间241Pu的衰变量,以扣除衰变量后的钚量作为发料量。

4)核材料运到承运单位或调入单位后,必要时,调出单位应配合承运单位或调入单位对该批核材料按2.2节 2)的要求进行检查,完成该批核材料的交接工作。

5)若核材料出口国外,调出单位负责押运核材料至出境口岸货场;并与经办核材料出入境的单位共同办理海关验收手续,按2.2节 2)的要求对该批核材料逐一进行查验。在核材料完成交接后,其安全责任随之转移。同时,应在核材料出境交接时填报R02核材料交接统计报表,并在交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国家核管办。

3.3 调出后的工作

1) 核材料调出单位应填报R01核材料交接统计报表(签字盖章),一式五份。调出单位应在核材料交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核管办提交一份报表;并同时寄送三份给调入单位;一份自留。

2) 核材料调出单位应根据本批核材料的调出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本单位的核材料账目和报告数据库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3) 核材料调出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存核材料调出的数据、记录和资料,一般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4.核材料内部转移管理

4.1 内部转移前的准备

1) 核材料转移部门应建立核材料转移工作程序及物料转移的步骤和措施。

2) 核材料转移部门应具备单位主管部门核材料转移的批准文件。

4.2 内部转移工作的实施

1) 核材料在单位内进行平衡区之间的转移时,应按记录报告制度收发双方在交接现场完成验收、签字手续,并及时进行登记,上报单位主管部门。

2) 核材料在平衡区内的转移,需执行账目登记制度,并需专人负责核材料的分发和回收。生产工艺或研究工作结束后,除了需要暂时保留的以外,所有的核材料需返回到贮存库集中管理;各关键测量点收发双方应及时予以登记和签字;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平衡区主管部门。

3) 无论是单位内平衡区之间的转移,或是平衡区内各关键测量点核材料的转移,均应按2.2节 2)的要求对该批核材料逐一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核材料的类型、数量和位置等,使物料转移具有可追溯性。

4.3 内部转移后的工作

1) 核材料转移部门应将核材料内部转移的数据及时准确地录入各平衡区的账目系统。

2) 核材料转移部门应妥善保存所有核材料内部转移的数据、记录、资料和物料转移手续;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