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保水平。
1. 引言
1.1 目的和依据
本导则旨在为国家核材料管制视察员对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
(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和持有核材料登记量的单位进行核材料
衡算与控制视察活动提供指导。本导则依据《核材料管制视察规定》
编制。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视察员对持证单位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的视察活
动。对持有核材料登记量的单位的视察活动可参照执行。
2. 视察的组织和内容
2.1 国家原子能机构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管办” )
根据年度视察计划确定视察的目标、类型和安排,并根据设施特点
组织视察组,确定视察组组长。
2.2 视察组组长应组织召开视察前准备会,确定核材料衡算与控制
视察的重点,提出视察方案,明确视察员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持证
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在现场检查完毕后,通报视察结果和意见,并
撰写视察报告。
2.3 视察员在现场视察查前应了解持证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当
前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的组织机构,已批准使用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
管理文件及其实施情况,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方面的变化情况,设施
的运行情况,以及上次视察时发现问题的整改执行情况等。视察员
应在现场视察前准备检查单,必要时,携带检查设备,按计划完成
视察工作,如实填写相应视察记录。
2.4 视察内容包括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管理、核材料账目与报告、核
材料测量和测量质量控制、核材料转移和贮存、核材料实物盘存和
平衡结算和核材料控制的视察。
3. 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管理的视察
3.1 管理视察的目的是确定持证单位持有核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使
用范围是否符合许可证所批准的内容和范围,确定持证单位的核材
料衡算与控制管理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持证单位“核材
料账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的要求。
3.2 在视察期间,查阅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组织机构管理文件,与从
事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的工作人员交流,确定持证单位核材料衡算与
控制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3.3 检查接收、发运和库存记录,核实持证单位对核材料的持有和
使用是否与申报的范围相符。
3.4 检查持证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查看培训记录,与相关人员交
谈,了解其在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3.5 检查持证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实施了
自评估及其有效性。
3.6 检查持证单位对上次视察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
4. 核材料帐目与报告的视察
4.1 核材料帐目与报告视察的目的是核实持证单位的核材料帐目和
报告是否完整、准确、及时和规范。检查持证单位所建立和运行的
帐目和报告是否保存了核材料的存量变化数据,是否能确定核材料
的实时位置、性质、形态和数量。
4.2 核实持证单位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规程对核材料帐目和报告系统
实施管理,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原始记录、帐目和报告。检查持证
单位帐目报告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4.3 检查持证单位核材料总帐,确定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相关帐目。
对核材料帐目进行随机抽查,以确定原始记录和帐目的一致性和可
追溯性。
4.4 核实核材料接收、发运以及内部转移的原始记录和核材料衡算
帐目的一致性,核实帐目与报告的一致性,核实其是否按国家核管
办的要求按时提交各类核材料衡算报告。
4.5 检查持证单位如何进行核材料计算机帐目系统的信息备份和权
限设置。
5. 核材料测量和测量质量控制的视察
5.1 核材料测量与测量质量控制是为了确定核材料的存量和存量变
化,确保测量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测量数据的质量,并给出收发差
和不平衡差评价所需的测量不确定度的数据。核材料测量和测量质
量控制的视察目的是核实持证单位所建立的测量系统是否能满足核
材料衡算的测量要求,核实持证单位是否建立和遵循测量质量控制
的规程。
5.2 检查持证单位的测量系统是否能对帐目中涉及的所有核材料进
行测量,是否已建立完整的测量文件记录,是否已建立测量系统的
标定程序,取样方法是否能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测量方法是否经
过认证,测量设备是否能满足要求。
5.3 检查持证单位的测量方法是否能满足核材料衡算的要求,是否
能得到进行核材料衡算评价计算所需要的误差数据。检查持证单位
所建立的测量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有效,是否对测量仪器设备进行定
期校准。
5.4 检查持证单位所采用的标准物质是否按规程进行贮存和使用,
所采用的工作标准是否具有可溯源性。
5.5 检查持证单位对核材料测量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定期考核制度。
5.6 视察员可对持证单位建立的核材料测量系统的有效性进行独立
核查与评估,视察员可对核材料进行抽样并进行现场称量和非破坏
性分析(NDA)测量,必要时,也可取样进行破坏性分析。
6. 核材料转移和贮存视察
6.1 核材料转移视察的目的是核实持证单位是否有效实施核材料接
收、发运和内部转移的管理。
6.2 检查持证单位的核材料接收文件,核实核材料调入管理规程的
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持证单位收发差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检查核材料接收时,是否对接收的核材料进行复核。
6.3 检查持证单位的核材料发运文件,核实核材料调出管理规程的
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6.4 检查持证单位的核材料内部转移文件,核实核材料内部转移管
理规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持证单位内部转移交接的核
材料审批手续和文件记录。
6.5 检查当收发差超过规定限值时的处理情况。
6.6 随机选一个核物项数据逆向逐步追溯数据源,察看数据的可追
溯性及技术支持文件的可靠性。
6.7 检查核材料的库房管理制度,检查核材料的贮存位置和贮存方
式是否规范,是否有利于实物盘存,是否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检查
核材料出入库记录和核材料的标识与数量。
7. 核材料实物盘存和平衡结算的视察
7.1 核材料实物盘存和平衡结算视察的目的是检查持证单位所建立
的实物盘存和平衡结算规程及其实施情况,核实持证单位是否能全
面掌握核材料的实时位置、类型和数量。
7.2 检查持证单位的实物盘存计划、实物盘存程序以及盘存频度是
否符合要求。
7.3 检查持证单位盘存物项的核材料量是否都是测量值,如果某物
项采用以前的测量值,应检查封记和容器的完整性;检查工艺流程
中物料滞留量测量方法的有效性。
7.4 检查实物盘存清单等盘存记录,核实盘存记录是否清楚、完整
和正确,盘存记录是否有盘存人员和监盘人员的签名。
7.5 检查持证单位对盘存结果的审核情况,在盘存结束后是否及时
7
根据盘存结果上报核材料实物存量报告。
7.6 从实物清单中随机抽取物项,核对物项件数,检查其贮存位置、
标识及封记,按照随机抽样计划抽样,进行非破坏性或破坏性分析
测量,以确定账物是否相符。
7.7 检查持证单位是否已制定了核材料平衡结算的规程和评价方
法,检查与σMUF 有关的测量误差以及计算σMUF 的方法。检查不平衡差的相对测量标准偏差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限值要求。
7.8 当不平衡差大于 2σMUF 时,应检查持证单位的自查情况,是否
找出了真正原因,并采取了有效措施。所有的数据修正和结果调整
都应提供书面证据。视察员可对不平衡差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判断
持证单位的核材料平衡结算是否存在潜在问题。
8. 核材料控制的视察
8.1 核材料控制的视察目的是检查持证单位所建立的核材料控制措
施及其实施情况,是否能及时探知核材料丢失和非法转移。
8.2 检查持证单位对核材料及其相关信息的接触权限控制措施,核
实这些措施是否能确保只有得到授权的人才能接触核材料。
8.3 检查持证单位对核材料采取的封隔和监视措施。检查其是否建
立了封记的管理规程,并按规定使用封记进行物项控制,对封记进
行保存、使用、检查和处置。
8.4 检查持证单位是否对核材料进行日常管理检查,确保核材料控
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8.5 视察员可在持证单位人员现场见证并确认后,根据运行情况对
重要核材料加上封记,进行封存。
9. 视察报告
9.1 视察结束后,视察组应向国家核管办提交视察报告,对持证单
位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9.2 视察报告应简要地描述视察过的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的各个要
素,报告应说明: (1)设施及视察概述(2)视察内容、过程及方法
(3)视察结果(4)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5)设施的整改承诺。
9.3 视察报告应描述持证单位对上次视察指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
措施,应在视察报告中指出整改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9.4 视察报告应概述视察发现的问题以及与持证单位进行的对话内
容,应如实地将持证单位对视察发现的问题所表达的意见写入视察
报告。
9.5 视察报告应在视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视察时发现了重
大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国家核管办。